最新消息,从7月1日起,将取消港口岸线使用证。根据现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港口岸线使用证”在性质及内容上基本相同,为了深层次推进交通运输部“放管服”改革,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港口岸线使用证。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此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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