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危险品、石油和爆炸物)条例第三附表公布了在裕廊港任何集装箱泊位(PSA)常规泊位的港口范围内船舶上可保留的第一附表危险品的最大数量,以及大士码头或苏东爆炸锚地。

2005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危险品、石油和爆炸物)条例第三附表公布了在裕廊港任何集装箱泊位(PSA)常规泊位的港口范围内船舶上可保留的第一附表危险品的最大数量,以及大士码头或苏东爆炸锚地。
此外,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MPA)要求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第5.1类规定,根据法规第42条,含有硝酸铵或硝酸铵化肥的货物必须装在集装箱中。
此外,根据条例第40(1)(c)条,港务长可能会不时要求提供与危险货物有关的额外信息,港务局长要求在船舶抵达港口或装载危险货物之前向管理局提交分析证书。
证书必须明确说明可燃物质占总可燃物质的百分比,包括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并且还必须提交以获得港口主管的许可,根据条例第44(4)(b)条,将危险货物装载到船舶上。
上述要求自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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