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李明, 2024-3-27
近年来锂电池储能集装箱的生产和运输呈爆发性增长,随着技术的进步,系统存储的电量也越来越高,运输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早前联合国发布锂电池储能运输单元的UN代码,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和运输条件;近期国内各主要大港的海事部门先后制定和发布了针对储能集装箱运输操作的指导文件。
自2017年6月联合国颁布的《规章范本》第20版中,增设了锂电池储能集装箱的UN代码3536,同时此规则也被引入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39-18版,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正在修订的JT/T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新标准将加入了UN3536的条目和内容,正式内容有待交通部官方发布。
国家铁路局最新发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30006-2022,于2023年5月开始执行。新修改的标准是对十多年前的内容加以修改和补充,该标准增加了锂金属电池(UN3090)、锂离子电池(UN3480)、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电池(UN3091或UN3481)以及安装中设备中锂电池(UN3091或UN3481)四项铁危编号,分别为:91042、91045、91043和91046,但未将锂电池储能集装箱(UN3536)加入其中。
锂电池储能集装箱运输中实际涉及的操作较为复杂,自2023年11月后国内各地海事局针对UN3536制定了较为详细指导性规定,发布的单位分别为:
上海海事局《上海港锂电池类危险货物 水路运输指南》;
厦门海事局《厦门港集装箱式锂电池储能系统 海上安全运输指南》;
太仓海事局《太仓港锂电池类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指南(1.0版)》;
宁波海事局《宁波海事局锂电产品管理相关要求汇编》。
各海事局规定文件中存有一些差异要求,大致有几个方面:
一,测试及报告要求
1,检测机构:锂电池需要进行UN38.3测试,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上海要求,锂电池类货物分类鉴定、运输条件鉴定及UN38.3测试的检测机构应具备国家法定的相关资质,并获取以下相应认证资质之一: (1)中国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强制认证(CMA);(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3)国际实验室认可使用组织认证(ILAC-MRA)。
太仓要求,UN38.3检测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认证资质,其要求更高。
2,测试项目,上海和太仓所要求UN38.3的测试项目:
电池单体应通过T6挤压/撞击试验、T8过放试验;
电池模块应通过T1低气压试验、T2高低温试验、T3机械振动试验、T4机械冲击试验、T5短路试验和T7过充试验(如适用);
电池簇(大于6200Wh)应符合38.3.3(g)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电池簇短路保护、过充和过放保护功能;电池簇(不超过6200Wh)应符合38.3.3(f)要求,应通过T3机械振动试验、T4机械冲击试验、T5短路试验以及适用时的T7过充试验。
二,运输要求:
1,电荷电量:上海和太仓要求,锂电池储能系统的荷电状态(SOC)建议控制在20%~50%范围内;厦门要求初始(起运)电量应在30%及以下。
2,断开隔离:上海和太仓要求,电池应有效防止电池或电池组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短路。储能系统每个电池簇的电池模块之间应断开电池维护开关、串联装置等措施,断开电池外部连接,电池管理系统、储能交流器、监控系统等电器设备应处于关闭断电状态。厦门还要求,应采取有效技术阻断电池之间热失控传递扩散,并持有认可的检测报告。
3,箱体要求:储能集装箱的箱体包含固定电池组的刚性材质的支架或柜子,支架或柜子应有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电池的载荷和在运输过程中承受的惯性力而不产生影响安全的变形或损坏,箱体应满足集装箱检验规范的要求,具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级社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如改装导致箱体结构变动,应经检验机构确认改装符合要求后,重新颁发检验证书。厦门还要求,储能集装箱的箱体应具备IP55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并持有认可的检测报告。电池组应按《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标准进行盐雾性能测试和绝缘性能测试,且均持有认可的检测报告。
4, 重量限制:储能集装箱的总质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安全合格牌照上标识的最大总质量。
5,质量管理:宁波要求,电池单体和电池组制造商必须有高质量的管理方案保证,在有关当局索要时质量管理副本须可用。
6,运输保险:厦门要求,储能集装箱具备相应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7,粘贴标牌:在集装箱的外立面对应的位置站体9类危险货物标牌,并显示UN编号;
三,材料申报
上海,太仓,宁波三地海事局均规定了储能集装箱预申请的材料要求:
1,航次出运申请(拟出运货物型号、锂电池型号、集装箱箱号、单个集装箱重量、 本航次和年度拟出运数量);
2,危险货物分类鉴定报告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
3,符合要求的UN38.3报告;
4,集装箱检验证书;
5,拟出运货物实物照片;
6,锂电池机架和电池组在箱内固定方式说明及照片;
7,灭火系统固定方式说明和照片;
8,运输中采取的电池防短路、防意外启动措施说明,实际荷电量等情况;
9,申请委托书;
10,太仓要求,载运储能集装箱系统出港的船舶,应在离港前向太仓海事局提交安检申请,经检查合格,方可离港。
四,装卸积载
1,装运的的船舶具有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资质;厦门规定,船舶须一年内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船舶” 名单;
2,作业的码头应当具有第9类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资质;
3,超重的储能集装箱在码头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到龙门吊和集装箱桥吊的起吊能力,不得超过吊机的能力的作业限制。
4,储能集装箱建议舱面积载,垂直方向的积载不应超过船舶甲板的最大承重;
5,储能集装箱在舱面应遮蔽积载,且不积载于船舷最外侧或船首货舱甲板;厦门规定,应积载于甲板面第一层,连续堆码不超过两层,且不积载于最顶层;
6,储能集装箱积载远离热源,生活区,机器处和易燃易爆炸危险货物;
7,舱内积载时不应积载于仅设有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的货舱内,可积载于增配有水喷淋系统或适合扑灭锂电池类危险货物火灾装置的货舱内;在甲板上积载的储能集装箱,应处于水灭火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并具备持续降温的能力;
8,厦门规定,储能集装箱的积载数量由船舶根据每航次实际载货情况和积载要求计算确定。5000TEU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原则上每航次可积载的储能集装箱数量不超过200TEU;5000TEU以下的集装箱船舶,原则上每航次可积载的储能集装箱数量不超过100TEU。
五,应急措施
1,码头应急响应,港区应制定储能集装箱应急处置流程,组织对参与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2,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提前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和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设备、消防和人员防护、便携式红外测温装置、摄像头等设备及消防器材;船员应结合值班规则加强对集装箱的安全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3,当监测到集装箱温度处于持续上升状态且有烟雾产生或着火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持船舶强度和稳性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水雾喷淋集装箱箱壁的方式,降低集装箱内的温度。灭火过程中,不得贸然打开集装箱箱门。当货舱温度不再持续上升且无烟雾产生时,应尽快安排卸货;
4,上海和太仓,施救和处置参照海事部门汇编的《锂电池 类危险货物火灾应急处置建议》参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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